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24 浏览:50次 来源: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市农业农村委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深入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培育一批市级农民合作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指导、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市农业农村委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深入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培育一批市级社和市级示范社,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指导、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市级社和市级示范社创建活动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重点从完善章程制度、明确成员范围、明晰资产权属、健全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建立紧密联结机制、规范财务核算和利益分配关系等方面指导合作社加强规范、发展壮大,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明晰的产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有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的“七有”合作社,树立一批“可看、可学、可比”的样板,发挥“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全市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创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择优培育的原则。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合作社应是本区主导产业或当地特色产品的代表,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较强的带动能力,管理规范,盈利能力较强。合作社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素质和领导能力,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求真务实的原则。要真规范,对与合作社发展密切相关的成员范围、资产权属、股权设置、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重点环节要认真依法规范,丝毫不能放松和迁就;要贴近实际,充分尊重合作社的意见,针对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发展规划,切莫贪大求洋、拔苗助长。

三是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充分落实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把民主公开贯穿创建活动全过程,认真履行各项民主程序,不得以行政指导包办各项事务,不能以“一言堂”代替民主管理。

四是重点培育和一般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合作社培育的过程也是培训合作社辅导员、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过程。在抓好重点培育对象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要注意组织其它合作社的有关人员实地学习,掌握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要点、形式和方法,实现重点合作社和一般合作社的同步提高。

二、创建标准

(一)市级社创建标准。共6个方面25条:

第一,经营资质合法。

(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

(2)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常经营名录。

第二,治理结构健全。

(1)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作社章程。

(2)章程依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合作社实际运行情况与章程的各项规定一致。

(3)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完善。

(4)每年召开2次以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4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三,合作规模较大。

(1)合作社成员数量50人及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设立成员名册,成员入社核发社员证,成员入、退社的手续齐全。

(3)合作社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

(4)成员均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含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农业机械设备等非货币财产入股),农民成员出资不低于出资总额的60%。

(5)合作社上一年度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盈余不低于10万元。

(6)成员专业生产性单位平均收入比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高15%以上。

第四,办公设施和文档资料齐备。

(1)办公场所不小于50平米,办公设施齐全,门前悬挂“××合作社”牌子。

(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各项制度、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生产经营流程图等张贴在办公室明显位置。

(3)合作社成立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登记资料、合同、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成员名册、项目申报资料、会议记录等)齐全,并设专柜妥善保管。

第五,服务“五统一”。

(1)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2)统一采购投入品的数量达到成员需求量的60%以上。

(3)统一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培训2次以上。

(4)统一产品包装和注册商标。

(5)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数量达到成员生产产品总量的60%以上。

第六,财务核算规范。

(1)合作社单独建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2)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捐赠及财政补助量化情况、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情况等内容记载清晰。

(3)盈余返还合理。主要按交易量(额)分配的,盈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60%;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或没有产品、服务交易的,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

(4)分别核算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

(5)定期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公开财务状况两次以上,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二)市级示范社创建标准。共5个方面20条:

第一,规范程度高。

(1)合作社依法制定章程,实际运行情况与章程的各项规定一致,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健全。

(2)建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4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3)设立成员名册,成员入、退社手续齐全。

(4)财务核算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立成员账户、固定资产明细账,分别核算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情况。

(5)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员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规定。

(6)有反映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服务情况的经验介绍材料、宣传专题片和展示牌。

(7)合作社档案保管完好。

第二,经营规模大。

(1)合作社成员数量100人及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合作社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上一年度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盈余不低于40万元。

(3)农民成员入股资金不低于股金总额的70%。

第三,服务能力强。

(1)有较固定的销售渠道,有一定规模的加工、贮藏等经营场地和生产基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程度较高。

(2)具备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较好的办公环境和成员培训场地以及电脑、投影仪、影碟机、电视机等培训设施设备。

(3)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需求量的80%以上,主营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生产量的80%以上。

(4)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数量达到成员生产产品总量的80%以上。

(5)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培训3次以上。

第四,产品质量优。

(1)合作社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2)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产品质量可追溯,获得绿色或有机认证等。

(3)有自主注册商标,其商标在产品主销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不适宜注册商标的产品可放宽要求)。

第五,社会效益好。

(1)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较高的诚信度和合同履约率,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2)成员专业生产性单位平均收入比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高30%以上,成为当地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工作程序

1.确定培育对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镇(乡、街)确定重点合作社,按照建设标准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

2.合作社申请。重点合作社对照建设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需登录“天津市农民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报镇(乡、街)审核。

3.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合作社填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于达到建设标准的合作社,由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委。

4.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委对系统中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抽查检查。

5.发文认定。对经评审符合标准的市级社和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委行文发布认定名单。

(二)申报材料。合作社登录“天津市农民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下列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1.合作社相关信息。

2.有关证明材料。(1)合作社营业执照。(2)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复印件。(3)上一年度合作社成员名册、成员账户、资产负债表、盈余和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4)生产标准、产品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5)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等复印资料。(6)合作社工作总结。(7)合作社办公场所外观和内部的章程、制度上墙情况照片。(8)其它证明符合市级合作社建设标准的材料。

四、动态监测

对经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市级社和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合作社复核由合作社登录“天津市农民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经镇(乡、街)、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将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在认定文件中连同复核监测结果一并发布。

五、奖励措施

市农业农村委对认定的市级社和市级示范社给予命名,并纳入有关政策扶持范围和金融部门授信推荐范围。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市级社和市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对全市合作社发展工作至关重要,要把这项活动作为推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重点合作社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对其组建情况、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逐步进行分析,对照建设标准找差距,制定具体规范方案,进行针对性地指导,确保创建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搞好培训。要积极学习先进地区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帮助合作社负责人提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抓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合作知识,提高合作意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工作,指导会计人员搞好财务核算和管理。

(三)严格把关。市级社和市级示范社申报及复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格把关、认真筛选,真正把影响大、促农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服务带动能力强、运行规范的合作社推荐上来,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