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7-25 浏览:148次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工商发〔2017〕32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已于2017年7月1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21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首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履责意识、防范执法风险, 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商标监管及科学决策水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成立商标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管理

专家委员会由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内有建树、熟悉商标管理和保护实务性工作、在业界有威望的资深专家、学者和法务工作者组成,采用聘任制,专家任期两年,可连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商标专家委员会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商标处进行管理并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挥专家委员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优势,积极参与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等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支持工商部门提升商标监管、指导和服务水平,促进首都品牌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任务

参与以下商标工作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有关问题;

(二)制定商标监管政策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解决特定商标监督管理事项;

(四)重大、疑难商标案件研讨;

(五)完善京津冀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

(六)研究建立冬奥会标志保护协作机制;

(七)研究构建商标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提升商标执法效能;

(八)研究制定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机制;

(九)研究设立商标侵权企业黑名单制度;

(十)参与对商标代理机构引导、监督、管理工作的研究;

(十一)研究商标品牌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十二)制定品牌引领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十三)引导和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方案;

(十四)研究和论证知名商标品牌认定工作的改革方案;

(十五)参与研究建立中华老字号商标品牌管理保护机制;

(十六)建立健全北京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鼓励机制;

(十七)健全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协调机制;

(十八)参与对商标监管执法人员、商标品牌管理人员和商标代理人员等培训;

(十九)协助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全市重商标、用商标、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参与商标监管、指导和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了解和获取与专家委员会分配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

(二)参加商标相关培训活动和研讨会;

(三)在完成分配任务的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地承担所分配任务,不受其他个人因素干扰;

(五)向商标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承担的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二)发现问题及时向商标处提供相关建议;

(三)对承担的任务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四)未经商标处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或做其他商业宣传。

第七条 商标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当相应专家名额出现空缺时,进行专家的增补,增补名单由商标处确定。

第八条 如专家本人或所属单位认为其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向商标处提出书面申请,正式退出。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专家委员会分配任务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