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施耐德“打假”商标侵权,一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知名品牌“施耐德”因其商标被侵权发起维权诉讼。7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记者注意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Schneider”“施耐德电气”等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早在2013年,施耐德(中国)公司就曾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起诉过东恒电器公司。起诉之初,东恒电器公司还不叫现在这个名字,而叫“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中国)公司认为杭州施耐德公司在低压电器等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在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中使用“施耐德”字号,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的调解下结案。法院出具调解书载明:杭州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10万元。
案件调解过后,杭州施耐德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东恒公司,支付了赔偿并对官方网站进行了改版。但施耐德(中国)公司发现,一直持续到2019年,东恒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大量出现“施耐德”注册商标;同时,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东恒公司也有产品展示页面,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的产品链接,在介绍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中外文商标。
施耐德(中国)公司起诉认为,东恒公司在明知其行为侵权的情况下,重复、持续侵害其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1万元范围内的共同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恒公司在网站、网页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标识来宣传介绍其断路器、继电器、开关等商品,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施耐德(中国)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对涉案五枚商标享有的权利,东恒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展示平台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链接,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