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与敏芯股份专利“掐架”新剧情: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 双双上诉至最高法
对“同行是冤家”这句古话,作为在部分产品上有所重合的上市公司,歌尔股份与敏芯股份应该是深有体会。如今,二者专利纠纷的“拉锯战”,又有了新剧情。
7月8日,敏芯股份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原告歌尔股份于今年6月2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者准许歌尔股份撤回起诉。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双方诉讼终结。7月8日,敏芯股份披露的另一份公告显示,针对6月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的一项一审判决,作为原被告双方的歌尔股份、敏芯股份,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两家上市公司的专利之争,从敏芯股份上市前的2019年就已开始。作为相关诉讼的主要发起方,歌尔股份方面表示,公司将持续积极地将维权进行到底。
不服一审判决双双诉至最高法
虽然撤回诸多案件中的一项起诉,但这并不会对歌尔股份与敏芯股份的专利纠纷拉锯战产生太大影响。事实上,在众多诉讼中,即使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也均提起了上述。
7月8日,敏芯股份还披露了与歌尔股份另一起诉讼进展,内容涉及青岛中院在今年6月份作出的一份一审判决。
敏芯股份6月15日披露的判决信息显示,青岛中院判决敏芯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歌尔股份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该项诉讼始于2020年4月,歌尔股份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为“MB50R11G”“HVWA1823”和“MB28H12F”的产品主张敏芯股份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201220626527.1的实用新型专利。歌尔股份的诉讼请求中,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同时主张敏芯股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敏芯股份称,涉诉专利(ZL201220626527.1)为歌尔股份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此外,按照“MB50R11G”“HVWA1823”与“MB28H12F”产品编码计算,敏芯股份涉诉产品仅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月~3月进行销售,销量分别为1.71万颗、14.80万颗和8.99万颗(合计25.51万颗),对应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2万元、14.04万元和4.64万元(合计20.60万元)。上述产品编码的产品在涉诉后未再进行生产和销售。
敏芯股份表示,其现有主要MEMS麦克风产品与涉诉产品结构存在显著差异,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也承诺,会对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进行“兜底”。
不过,对于青岛中院的(2020)鲁02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结果,敏芯股份与歌尔股份均表示不服,并依法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中,相比于敏芯股份请求撤销上述判决结果、驳回歌尔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被判可获400万元赔偿的歌尔股份,在上述时请求法院改判“被告敏芯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研发人员职务发明牵出纠纷
在长时间的诉讼中,两家公司对相关专利的争夺可谓是“你来我往”。争论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专利侵权与专利权属纠纷两类。
敏芯股份7月8日公告显示,于近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京73民初1734号),原告歌尔股份于今年6月2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者准许歌尔股份撤回起诉。
该诉讼为歌尔股份在2019年11月1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除了撤回该项诉讼,同样在专利侵权方面,歌尔股份全资子公司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提起的诉讼已经撤诉。
对此,歌尔股份方面向记者表示,撤回个别案件,是基于整体诉讼进展以及对方新侵权证据的获取情况,而做出的整体诉讼策略调整,后续的诉讼策略也会根据各种进展而进行调整。
虽然撤回部分专利侵权诉讼,已经判决的赔偿款也尚未到手,但歌尔股份要回了一些专利权属,并确立了自己专利的有效性。
2019年11月,歌尔股份子公司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泰克)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敏芯微持有的第ZL200710038554.0号发明专利为梅嘉欣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应归属于歌尔泰克。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披露,第ZL200710038554.0号发明专利的名称为“微机电声学传感器的封装结构”,申请日为2007年3月,发明人为敏芯股份副总经理梅嘉欣。而梅嘉欣曾在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就职于青岛歌尔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歌尔泰克,该项专利的申请时间距其离开歌尔泰克仅3个月。
经过一年多的“专利战”拉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名称为“微机电声学传感器的封装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38554.0)归歌尔泰克所有。此后的3月19日,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敏芯股份变更为歌尔泰克。
相较于10多年前就已离职的梅嘉欣,另一位2018年从歌尔股份离职,随后跳槽到敏芯股份的研发人员唐行明,也是歌尔股份最新诉讼中的关键人物。
记者注意到,在最初被诉后,敏芯股份对多个申请专利更改了部分信息。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时发现,自2019年8月起,敏芯股份陆续对大量涉及硅麦克风的专利发明人信息进行变更,多项变更中将涉及发明人“唐行明”进行变更和删除。
除了上述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歌尔(专利号:201521115976.X)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
2019年7月29日,歌尔股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敏芯股份侵害歌尔股份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涉案专利包括第ZL201521115976.X等3项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对于上述专利权属问题所涉及的终审判决,记者尝试联系敏芯股份方面,但拨打该公司所留投资者关系电话未能接通。(记者 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