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5-16 浏览:40次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换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企业信息核查。以2019年10月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对全省用标企业信息进行再核查、再确认,除认真核查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常重要,务必准确)等企业基本信息外,针对不同用标企业核查以下内容:

(一)对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应核查:核准公告号、核准公告日、公告发布单位、产品执行的标准类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制定单位、标准制定时间等(需提供标准文件扫描件或WORD版本)。

(二)对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人应核查:证明商标注册号、国际分类、申请日期、商标名称、注册人中文名称、地址、注册公告日期及公告期号、专用期起始和结束日期、产品执行的标准类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制定单位和制定时间、许可备案公告号、许可备案单位、许可备案时间(需提供标准文件、许可备案公告扫描件或WORD版本)等。

二、做好宣传发动,指导用标企业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履行法定备案程序。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资源,主动补充完善用标企业信息。对于确需企业配合补充完善信息或履行许可备案程序的,各地要釆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重要意义,引导用标企业积极换标。特别是需要进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商标注册人和用标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向其宣讲《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尽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许可使用备案,备案公告后方可进入换标程序。

三、有序推进企业换标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部完成。按照“成熟一批,报送一批,发放一批”的原则,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企业有序换标。对于已经完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信息核查,国家局已授权使用新标的,各市可随时向省局申请,获取下载口令,组织辖区内企业登录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http://dlbzgl.hizhuanli.cn:9000/Admin/Login)下载新版标志矢量图。对于需要补充完善企业信息的,各市将补正信息汇总后,附标准文件、许可备案公告或许可备案通知书等佐证材料上报省局,省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下载新版标志矢量图。

四、退出机制。用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市市场监管局报省局初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撤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1.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2.两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3.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相关程序按照《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将本辖区当年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省局,省局于次年1月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工作要求

(一)要结合当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落实中央“六保”要求,结合时令上市地标产品,采取区域经济重点行业企业集中换标、多地联动云端发放等形式,及时协助企业完成换标。

(二)要严格规范新版标志使用行为。新版标志使用人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载并使用新版标志,新版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绽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三)要做好过渡期内新版标志使用的审慎监管。在2020 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开展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握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旧版标志尚未使用完毕的,要引导企业尽快使用完毕并及时申请下载使用新版标志,2021年1月1日起旧版标志全部停止使用;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近似标志、文字等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联系人:刘超宇  0311-67565826    李颖  0311-67565822

       

附件:河北省市场主体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汇总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