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河北省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4-26 浏览:105次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相关任务要求,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传〔2020〕14号)的新要求,在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依据职能配置规定,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起草了《河北省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ebzcgl@163.com,请备注“反馈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产权管理处2112房间(邮编050091),封皮请标注“(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河北省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传〔2020〕14号)有关精神,有效引导企业构建与海外经营战略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控机制,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规范河北省“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项目(以下简称“预警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系指企业通过统计分析产品出口、技术进出口、参加国外展会、境外项目投资等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动态信息,针对沿线65个国家或地区中的具体目标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逐步构建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第三条  “预警项目”实行“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预警项目”资金在省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资助企业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工作,实行专款专用。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和鼓励,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会同科技和财务处具体负责“预警项目”征集、评审、公示、立项、验收和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和评审

第五条  企业是申报“预警项目”主体,应联合接受委托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申报项目,确定资助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签订有产品、技术进出口、境外投资合同或意向,或赴国外参加展会邀请函,且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合作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配套制度和人力资源的企业;

(四)项目经费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五)预警项目的实施计划,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

(二)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才资源(需要有诉讼专利师或有专利师资格的律师);

(三)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拥有数据库信息资源。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受理

(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企业提交的“预警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年度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相关及证明材料;其中应包括项目实施计划、信息检索分析目标、风险预警分析预期、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委托合作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诉讼代理师需提供专利代理证复印件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推荐名单,律师需要提供专利代理证和律师证复印件),专业服务能力说明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评审

(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供专家评审时参考。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

(二)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领域。

(三)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在技术分析、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预期目标和成效,可以要求企业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或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四)年度资助项目由局领导审定后,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资助对象。有异议的,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组织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申报单位资助资格,并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第十条  鼓励性规定

(一)属于河北省战略新兴十大主攻方向的产业,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

(二)河北重点进出口企业、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项目申报方案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四)委托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具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资质或河北省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

(五)对无法证明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或存在侵权、假冒等不合法行为的企业的项目申请不予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预警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托服务机构帮助企业检索、收集、跟踪海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信息,提供定制化情报数据支撑服务;

(二)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分析、侵权风险分析、 投资环境分析等服务,提出防范和应对潜在风险的策略和建议;

(三)针对可能或已经对产品出口、技术进出口、境外投资、行业安全、国际声誉构成风险的海外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海外法律维权服务。

第十二条  “预警项目”单项资助标准依照服务成本填平原则予以确定,在10-15万元间予以资助。由企业列支科目有:与技术外贸法务相关前期组织调研费、海外专利商标挖掘布局前期费用、项目评审组织与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相关费用等;由服务机构列支科目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费、数据加工和分析费、文献资料翻译费、法律鉴定费、专家咨询费、人员劳务费、差旅费、成果推广费等。

第四章 项目绩效目标、评价和验收

第十三条 承担“预警项目”单位实现的绩效目标:

(一)完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布局,形成目标国特色数据库,起到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引导企业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培养一批专业人才;

(三)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重点保护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前景广阔的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 “高、精、尖"产品和竞争优势;

(四)有效提示、防范、化解知识产权国际纠纷风险,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报告。

(五)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时将本项目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报告推广至行业,扩大研究成果的惠及面和应用效果。

第十四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负责跟踪监管“预警项目”开展进度及完成情况,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结题验收,对项目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申报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考核评价低于60分的(另发),三年内取消申请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遵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