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29 浏览:127次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强市建设,形成梯次递进、互促共进的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管理工作,现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       

 

 

河北省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扩面提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培育建设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大力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综合能力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具体负责“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试点、示范县(市、区)的推荐、培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报开展“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工作,并组织实施的主体为: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区划内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个性辅导、跟踪服务”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试点示范培育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试点培育申报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产业集群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制定了激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以工商注册地为准)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

(五)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大于或等于3件。

(六) 积极推动区域驰名商标申报工作。

(七) 积极推动区域地理标志申报工作。

(八) 积极组织推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工作。

(九) 积极推动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六条 示范培育申报条件:

(一)已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或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可通过申报直接进入“省级示范”培育期(不设具体期限)。

(二)通过“省级试点”评定,符合下面三个及以上条件的:

1、区域内贯标认证企事业数量大于或等于5家;

2、高新技术企业大于或等于20家

3、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大于或等于5件

4、区域内驰名商标大于或等于1件

5、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大于或等于2件

可通过申报进入“省级示范”培育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示范培育:

1、县(市、区)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少于3人。

2、县(市、区)财政未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或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于0.03%。

3、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及时有效遏制。

第三章 试点示范培育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的单位需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hebei.gov.cn)的“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纳入平台动态管理。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登记备案

申报单位需在“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完善、修改、补充资料,完成登记备案。

(二)资料预审、考察推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

(三)培育认定

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将在“平台”标注为试点或示范培育单位。 

第四章 试点示范资格评定及考核

第九条 试点示范资格评定

申请资格评定的单位,按工作通知在“平台”提交资格评定申请书。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每年集中组织评定,定期发布试点和示范资格评定名单。

第十条 试点、示范资格评定标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每年组织专家对试点、示范县(市、区)申请单位进行资格评定,考核大于或等于60分,评定为“省级试点”,考核大于或等于75分,评定为“省级示范”。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资格单位日常考核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对评定为省级示范县(市、区)的单位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或示范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促进区域内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优化本地知识产权环境,加强管理机关和服务机构建设,加大财政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试点或示范培育评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发挥主导作用,应安排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对试点、示范县(区)培育给予政策倾斜。加强对试点、示范县(区)培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四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成绩突出的提供高端培训、决策咨询、法规制定、战略实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加强宏观指导。

第十五条 获得试点、示范资格的县(市、区),择优获得本省专利资助、专利导航、分析评议和知识产权培训和等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支持;重点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市区)试点县等各类项目和奖项。

第十六条 获得试点、示范资格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成绩突出的,省局予以通报表扬。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择优入选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享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系统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试点、示范资格:

(一)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考核指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