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26 浏览:104次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于2010年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作为省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16〕56号)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价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原则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合法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的单位(简称组织,下同);在河北省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组织和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参评。

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以及获得河北工匠年度人物荣誉的个人,可优先考虑推荐。

同一集团的两个单位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同一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工作遵循公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冀质评委〔2016〕1号)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符合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实施细则中明确的申报条件,重点在以下方面具有突出特点:

(一)组织奖

1.质量提升方面。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三年以上,积极导入先进的质量发展理念和方法,建立了以质量为先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价值观,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和可推广、可复制性,质量管理水平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内领先。

2.创新发展方面。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品牌影响方面。重视品牌建设,依靠提升质量来提高社会信誉和社会影响,在本领域或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诚信和信用记录良好。

4.组织效益方面。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核心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个人奖

1.申报个人应政治立场坚定,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具有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无私奉献的主人翁意识,有突出明显的质量工作创新点,为提高我省行业及地方质量水平作出突出贡献,无不良个人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

2.一线工作人员应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基础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

3.质量管理人员应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方法、制度、模式创新,并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应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在建设质量强省、提高供给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和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申报渠道

1.采用书面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见附件1、2),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所属具备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统一归口上述推荐单位审查、把关、推荐。

2.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细则规定程序,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形式审查、材料和现场评审等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1.推荐单位要高度负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要严格审查把关,好中选优、选精,书面征求同级环保、税务、安监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综合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严格按照工作纪律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2.有关《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等附件信息,请登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3.有效期已满的获奖单位或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可重新申报,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与该年度评审要求一致。

4.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咨询或辅导单位、有关专家、辅导师信息,严格执行评审、回避要求,如发现未如实填写,取消参评资格。

5.请推荐单位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含电子版U盘)及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

逾期未上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列入评价范围。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宋方义  苏少辉

电话/传真:0311-67565007  67565006

邮     箱:hbzlqsbgs@163.com

邮政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91

 

附件:1.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奖)

   2.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奖)

   3.2019年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