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16 浏览:124次 来源:

各区、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要求,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规定,现将2020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重点对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创新研发和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11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相关公共服务(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和鼓励重点服务进口等4项内容予以支持。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对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支持内容(一)”的单位,请参照《2020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申请“支持内容(二)”的单位,请参照《2020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三)申请“支持内容(三)”的单位,请参照《2020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3)执行。
 (四)相关附件及附表请从北京市商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20年8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两份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后,请于9月1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1:2020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2020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3:2020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申报指南
(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