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要求,前期我省已做相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现就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支持鼓励承担单位依托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托各类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单位,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上述科技计划主要包括:
1.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2.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等。
三、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统筹,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国家、省人才计划入选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高校承接的企业委托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聘用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河北生源高校毕业生、河北高校培养的非河北生源毕业生和其他地区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的优秀毕业生。
四、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科研助理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单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助理,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六、加强全省科研助理工作的统筹推进。省科技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可结合实际,提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吸纳大学生就业的具体落实意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级高新区、龙头骨干企业等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动作为,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教科函〔2020〕13号)及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工作安排,相关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按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除省教育厅以外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于9月14日、12月21日两个时间节点,将归口管理下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报送格式见附件,将报送材料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发指定邮箱)。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指导服务,定期掌握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情况,动态梳理统计所属科研单位招聘落实具体明细,建立备查台账,确保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虚假招聘,将岗位开发工作做深做实做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