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应用创新项目试点合作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8-04-03 浏览:73次 来源:社会信用处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北京市建设了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了由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所掌握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目前,该平台已开通试运行,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已在信用北京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渠道提供了公示和查询服务。

 为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机制,推动社会应用创新,推动我市信用大数据应用不断深化,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工作的感知度,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质监局联合公开征集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应用创新项目及试点合作机构。相关事项特此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根据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渠道,以可公开的涉及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政务信息为基础,征集遴选一批具有创新精神、诚实守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信用合作机构,实现信用信息依法共享共用、互动融合,推动信用相关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为社会公众开发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

 (二)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政企合作,优势互补原则。政府部门与试点合作机构互通有无、双向共享,试点合作机构在在满足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后,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同时,试点合作机构将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信息应用情况及联合奖惩成效,并共享其掌握的失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

 2.坚持创新引领,注重实效,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原则。积极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技术和资源,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对于优秀的试点合作机构,可以建立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持续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

 3.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责权,做好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原则。试点合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和加强监督,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需要建立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并遵从信息主体申请或授权使用的原则,同时按要求做好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二、试点内容

 本次征集的信用信息应用创新项目试点合作机构分成两类。

 (一)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类

 指利用本单位条件,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网点服务;以及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嵌入式查询服务。

 查询服务应用要能够提高业务管理效率,并切实有效地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有利于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感知度和影响力。

 (二)信用信息开发应用类

 指通过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加工分析,形成信用评价等新的信息内容,或者进一步延伸,形成可为社会公众使用或者参与的产品或服务。重点包括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和信用自律、诚信宣传教育、信用环境监测以及围绕科技创新中心、治理“大城市病”、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等方向的创新应用。

 创新应用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用途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一定的社会感知度,有利于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

 三、申报条件

 (一)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类

 1.在北京市注册并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法人。

 2.涉及非公开信用信息查询的机构,应具备规范的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条件,能对数据使用的范围和流程实施严格控制。

 3.申请作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网点的机构,应具备合法设立且方便公众进入的场所,并保证工作日正常开放,有人值守。

 4.申请用于在内部业务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机构,所涉及业务的服务对象应不少于10万人(户)。

 5. 申报机构数据来源渠道合法、稳定,具备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交换的合规基础。

 6.在“信用中国”“信用北京”等网站上,申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信用信息开发应用类

 1.在北京市注册并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法人。

 2.具有较成熟的信用产品和业务体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备一定规模的用户基础,能够为相应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提供必要的条件。

 3.数据来源渠道合法、稳定,具备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交换的合规基础。

 4.具有较好的技术先进性和成果转化能力。

 5.具备规范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和必要的技术条件,能对数据使用的范围和流程实施严格控制。

 6.在“信用中国”“信用北京”等网站上,申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工作流程

 (一)社会征集

 申报机构按照申报材料清单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原则上申报信用信息开发应用类的机构限申报不超过2个应用方向。每个方向需单独提供创新应用项目方案。

 (二)方案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围的创新应用项目和试点合作机构,并明确试点应用成果的验收考核指标。

 (三)组织实施

 试点合作机构围绕确定的应用方向,按照创新应用项目方案组织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试验运行。

 (四)评估验收

 试点合作机构以工作报告的形式提交试点应用的完成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各试点应用项目的验收。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对各试点合作机构的应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要求

 1.申报机构简介,以及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业绩的材料。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业务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等。

 3.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应用创新项目申报书。开发应用类项目申报书应按照每个应用方向,分别细述应用场景,功能,技术路线,工作目标及考核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安全措施,预期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需求和对接方式,以及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信息内容。

 (二)申报要求

 1.各申报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本次征集活动,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各创新应用项目所需的开发建设、技术保障及运行经费由试点合作机构自筹。

 2.信用信息开发应用类的试点项目,主要通过查询检索、数据访问接口或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部署有关计算模型等方式开展合作。

 3.各申报机构应承诺不把因本次合作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并严格履行对非公开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依照主体授权查询程序及保密义务。若违反承诺,产生的后果由试点合作机构承担。失信行为将会被记录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各创新应用项目应能够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对于可公开的成果,应优先在“信用北京”网站上发布。

 5.各申报机构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此次征集创新试点项目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依规控制信息使用范围,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6.各申报机构开展与此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各类宣传活动,须事先征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书面认可。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宣传活动,以及虚构事实、夸大内容和其他误导社会公众的宣传行为,市经济信息化委保留追究申报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时间要求

 此次征集活动申报材料提交截止到2018年4月15日。

 

 附件:1.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应用创新项目申报书(查询服务类)

            2. 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应用创新项目申报书(开发应用类)

 

 (联系人:姚炜,联系电话:57587606;邮箱:yaowei@bjeit.gov.cn ;王扬,联系电话:84371839;邮箱:wangyang@bjeit.gov.cn.通信地址: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