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和平区富帝餐饮店职工潘洪涛工伤认定案件认定工伤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0-01-15 浏览:53次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1-15 15:31

天津市和平区富帝餐饮店: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你单位职工潘洪涛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因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中止工伤认定决定时限。2020年1月2日收到潘洪涛提交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1民终2887号, 我局解除中止时限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2日作出了编号为S112010120180705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或留置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编号为S112010120180705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