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时间:2019-08-05 浏览:39次 来源:基础研究处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推动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现将《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津科财〔2016〕154号)第三章 第九条修改为:“享受补贴的服务范围:管理单位通过使用本单位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面向京津冀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等科技研发活动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学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津科基〔2019〕72号)政策解读

 

  本次修改《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将《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津科财〔2016〕154号)第三章 第九条“享受补贴的服务范围:管理单位通过使用本单位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等科技研发活动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学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中的“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改为“面向京津冀科技型中小企业”。

  修改后的《细则》把本市管理单位面向京、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纳入补贴范围,按照与服务本市企业相同的比例进行财政补贴。此项举措能进一步促进本市开放共享平台及大型仪器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加强京津冀科技服务领域协同发展,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总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