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浏览:210次 来源:

名    称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1-001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贸发〔202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外贸

成 文 日 期 :

2021年08月13日

发 文 日 期 :

2021年08月18日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联系人:天津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处  徐冠群;联系电话:58665982;

          天津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联系电话:23303740转2623)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天津市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

展会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企业参加列入《2021年度境内国际性展会推荐目录》的展会展位费给予支持。

(二)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多支持2个标准展位,对“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参展的支持比例不超过70%,其余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50%。

(三)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照9平方米标准展位整数个数计算,不足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

(四)每家企业全年支持上限不超过3万元。

二、申请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

1. 申报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

2. 受理地址:天津市商务局一楼大厅(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3. 联系电话:58366503、58366504、58366505。

(二)项目审核

1. 项目受理单位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并汇总项目受理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为加强项目的审核管理,完善审核措施,市商务局建立项目抽查制度,重点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核,防止企业利用虚报金额、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在审核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进行延伸审核,申报企业须予以配合。

2.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审核结果确定项目支持金额,并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gwuju.tj.gov.cn/)的“公示公告”栏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商务局贸发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邮编:300040)。

3.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行函商请拨付资金。

四、需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购买展位的合同或协议(协议需包含展位面积及金额);

3.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4.企业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5.企业参展照片;

6.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在滨海新区和东丽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无需提供);

7.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9.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诚信监管。按照我市诚信建设工作要求,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进行核查。

(二)申报企业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采用虚报项目金额、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